內政部下的市場組織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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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

1.創建一個公共市場來滿足需求
2.改善已經提供衛生和現代化的公共市場
3.鼓勵私人市場
4.鼓勵商品生產並提供充足的市場需求
5.管理運輸商品到市場以緩解
6.採取控制和營銷服務組織主任

該組織在第6節的授權下運作,該權力應包括以下內容

(1)在現場創建收購借用,出租,出租,出租,租賃,擁有,擁有或操作機器。或市場上的任何財產
(2)借貸。通過擔保方或代理商或該物業已被捐贈給市場。並改善市場如果貸款金額超過300萬泰銖,則必須經過內閣批准。
(3)貿易和運輸
(4)投資或作為公司的合夥人。或者持有公司股份建立或實施營銷
(5)關於組織營銷的規則
(6)市場環境,促進商品生產足以滿足市場需求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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