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的
1.創建一個公共市場來滿足需求 2.改善已經提供衛生和現代化的公共市場 3.鼓勵私人市場 4.鼓勵商品生產並提供充足的市場需求 5.管理運輸商品到市場以緩解 6.採取控制和營銷服務組織主任
該組織在第6節的授權下運作,該權力應包括以下內容
(1)在現場創建收購借用,出租,出租,出租,租賃,擁有,擁有或操作機器。或市場上的任何財產 (2)借貸。通過擔保方或代理商或該物業已被捐贈給市場。並改善市場如果貸款金額超過300萬泰銖,則必須經過內閣批准。 (3)貿易和運輸 (4)投資或作為公司的合夥人。或者持有公司股份建立或實施營銷 (5)關於組織營銷的規則 (6)市場環境,促進商品生產足以滿足市場需求。